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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福建金門馬祖地區檢察官定期調動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9 月 22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2 年 09 月 25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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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因應福建金門及馬祖地區特性及司法業務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  派任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署主任檢察官者,服務期間為一年,必要時
    得縮短或延長之,最長不得逾二年。
三  派任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檢察官 (候補檢察官) 服務期間為一
    年,必要時得縮短或延長之,最長不得逾二年。服務期滿時,可依其
    志願優先調派臺灣地區相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