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因應福建金門及馬祖地區特性及司法業務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 派任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署主任檢察官者,服務期間為一年,必要時 得縮短或延長之,最長不得逾二年。
三 派任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檢察官 (候補檢察官) 服務期間為一 年,必要時得縮短或延長之,最長不得逾二年。服務期滿時,可依其 志願優先調派臺灣地區相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