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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福建金門馬祖地區檢察官定期調動要點 3
三  派任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檢察官 (候補檢察官) 服務期間為一
    年,必要時得縮短或延長之,最長不得逾二年。服務期滿時,可依其
    志願優先調派臺灣地區相當職務。
民國 87 年 09 月 22 日訂定
3
三  派任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檢察官 (候補檢察官) 服務期間為一
    年,必要時得縮短或延長之,最長不得逾二年。服務期滿時,可依其
    志願優先調派臺灣地區相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