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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官個案評鑑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1 年 0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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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每一評鑑事件第一次集會,應互推主席,負責主持
    評鑑之進行。
    評鑑委員會每一評鑑事件集會次數逾二次者,各次集會時間之間隔以
    不超過十五日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