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官個案評鑑作業要點 3
三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每一評鑑事件第一次集會,應互推主席,負責主持
    評鑑之進行。
    評鑑委員會每一評鑑事件集會次數逾二次者,各次集會時間之間隔以
    不超過十五日為原則。
民國 85 年 07 月 15 日訂定
3
三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每一評鑑事件第一次集會,應互推主席,負責主持
    評鑑之進行。
    評鑑委員會每一評鑑事件集會次數逾二次者,各次集會時間之間隔以
    不超過十五日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