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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偵辦查察賄選案件獎勵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2 年 06 月 14 日
3
三、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或協同辦案之檢察官得視指揮監督或監督之程度
    及參與或協同辦案之具體案情,依第二點各款之規定獎勵,或酌情予
    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