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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偵辦查察賄選案件獎勵要點 3
三、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或協同辦案之檢察官得視指揮監督或監督之程度
    及參與或協同辦案之具體案情,依第二點各款之規定獎勵,或酌情予
    以獎勵。
民國 92 年 03 月 24 日修正
3
三  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或協同辦案之檢察官得視指揮監督或監督之程度
    及參與或協同辦案之具體案情,依第二點各款之規定獎勵,或酌情予
    以獎勵。
民國 91 年 02 月 26 日修正
3
三  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或協同辦案之檢察官得視指揮監督或監督之程度
    及參與或協同辦案之具體案情,依第二點各款之規定獎勵,或酌情予
    以獎勵。
民國 90 年 02 月 07 日修正
3
三  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或協同辦案之檢察官得視指揮監督或監督之程序
    及參與或協同辦案之具體案情,依第二點各款之規定獎辦,或酌情予
    以獎勵。
民國 85 年 03 月 22 日訂定
3
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或協同辦案之檢察官得視指揮監督或監督之程度及參
與或協同辦案之具體案情,依第二點各款之規定獎勵,或酌情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