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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第 3 條
法務部應派員視察保安處分處所,每年至少一次,並得授權各高等法院檢
察處隨時派員視察。
檢察官對於保安處分之執行,應隨時視察,如有改善之處,得建議改善,
並得專案陳報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