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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保安處分執行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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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第 3 條
法務部應派員視察保安處分處所,每年至少一次,並得授權各高等法院檢 察處隨時派員視察。 檢察官對於保安處分之執行,應隨時視察,如有改善之處,得建議改善, 並得專案陳報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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