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3 條
法務部應派員視察保安處分處所,每年至少一次,並得授權各高等法院檢
察處隨時派員視察。
檢察官對於保安處分之執行,應隨時視察,如有改善之處,得建議改善,
並得專案陳報法務部。
民國 69 年 07 月 04 日修正
第 3 條
法務部應派員視察保安處分處所,每年至少一次,並得授權各高等法院檢察處隨時派員視
察。
檢察官對於保安處分之執行,應隨時視察,如有改善之處,得建議改善,並得專案呈報法
務部。
民國 52 年 07 月 03 日訂定
第 3 條
司法行政部應派員視察保安處分處所,每年至少一次,並得授權各該省高等法院隨時派員
視察。
檢察官對於保安處分之執行,應隨時視察,如有改善之處,得建議改善,並得專案呈報司
法行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