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司法行政部改為法務部,前條第一項保安處分處所保安處分之實施, 應由法務部指揮監督,各級法院檢察處又係隸屬於法務部,而高等法 院檢察處之設立,並不以「省」為限。原文「省」字應予刪除,爰將 第一項、第二項修正。 二 第二項之「呈報」二字修正為「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