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志工遴選條件如下: 本署(分署)就具下列資格者遴選之: (一)二十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性別不拘。 (二)身心健康,品性端正,具有書寫能力,並具有服務熱忱者。 (三)通曉國、台語或其他語言者。 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擔任志工人員: (一)身心障礙,不能擔任服務工作者。 (二)品性不端,有礙機關名譽或形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