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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運用志工服務實施計畫書 3
三、志工遴選條件如下:
    本署(分署)就具下列資格者遴選之:
(一)二十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性別不拘。
(二)身心健康,品性端正,具有書寫能力,並具有服務熱忱者。
(三)通曉國、台語或其他語言者。
    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擔任志工人員:
(一)身心障礙,不能擔任服務工作者。
(二)品性不端,有礙機關名譽或形象者。
民國 91 年 03 月 22 日訂定
3
三  遴選條件
    本署 (處) 就具左列資格者遴選之:
 (一) 二十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性別不拘。
 (二) 身心健康,品性端正,具有書寫能力,並具有服務熱忱者。
 (三) 通曉國、台語或其他語言者。
    具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宜擔任志工人員:
 (一) 身心障礙,不能擔任服務工作者。
 (二) 品性不端,有礙機關名譽或形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