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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運用志工服務實施計畫書 3
民國 114 年 05 月 13 日
為尊重多元語言文化,保障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及臺灣手語得以傳承、復興及
發展,並依國家語言發展法之立法意旨及國家語言發展報告(第四頁至第十三頁、第
六十四頁至第六十八頁參照)之精神,爰修正「國、台語」為「國語、臺灣台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