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尊重多元語言文化,保障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及臺灣手語得以傳承、復興及 發展,並依國家語言發展法之立法意旨及國家語言發展報告(第四頁至第十三頁、第 六十四頁至第六十八頁參照)之精神,爰修正「國、台語」為「國語、臺灣台語」
一、依行政規則之體例,已不在各點冠以「標題」,爰配合修正本點。 二、配合組織調整,「處」修正為「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