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記一大功: (一)革新、改良業務措施,或提供特殊之工作建議,經採行確有重大成 效。 (二)辦理國內安全調查工作、保防工作或其他重要專案,對維護國家安 全或利益,貢獻甚鉅。 (三)偵破重大內亂、外患、經濟犯罪、毒品、走私、貪瀆、賄選或司法 詐欺案件,對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經濟利益、保障民眾健康權 益及整飭政風、端正選風或司法風紀,有具體貢獻,績效特優。 (四)依限完成重要工作計畫或方案,收效宏大,績效特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