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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獎懲標準表 3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記一大功:
(一)革新、改良業務措施,或提供特殊之工作建議,經採行確有重大成
      效。
(二)辦理國內安全調查工作、保防工作或其他重要專案,對維護國家安
      全或利益,貢獻甚鉅。
(三)偵破重大內亂、外患、經濟犯罪、毒品、走私、貪瀆、賄選或司法
      詐欺案件,對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經濟利益、保障民眾健康權
      益及整飭政風、端正選風或司法風紀,有具體貢獻,績效特優。
(四)依限完成重要工作計畫或方案,收效宏大,績效特優。
民國 91 年 01 月 3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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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記一大功:
 (一) 冒險犯難完成重要任務。
 (二) 偵破重大內亂、外患案件,對確保國家安全有卓越貢獻。
 (三) 偵破重大貪瀆、賄選或司法詐欺案件,對整飭政風、選風或司法風
      氣有顯著影響。
 (四) 偵破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對維護社會經濟利益有具體貢獻。
 (五) 偵破重大販毒案件,對肅清煙毒有特殊績效。
 (六) 辦理國內安全調查工作、保防或其他重要專案,成績特優。
 (七) 釐訂重要工作計畫或方案,策劃周詳,施行後收效宏大。
 (八) 依限完成重要工作計畫或方案,著有績效。
 (九) 革新或改良工作技術或方法,有優良效果。
 (十) 提供特殊之工作建議,經採納實施後,有重大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