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記一大功: (一)革新、改良業務措施,或提供特殊之工作建議,經採行確有重大成 效。 (二)辦理國內安全調查工作、保防工作或其他重要專案,對維護國家安 全或利益,貢獻甚鉅。 (三)偵破重大內亂、外患、經濟犯罪、毒品、走私、貪瀆、賄選或司法 詐欺案件,對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經濟利益、保障民眾健康權 益及整飭政風、端正選風或司法風紀,有具體貢獻,績效特優。 (四)依限完成重要工作計畫或方案,收效宏大,績效特優。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記一大功: (一) 冒險犯難完成重要任務。 (二) 偵破重大內亂、外患案件,對確保國家安全有卓越貢獻。 (三) 偵破重大貪瀆、賄選或司法詐欺案件,對整飭政風、選風或司法風 氣有顯著影響。 (四) 偵破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對維護社會經濟利益有具體貢獻。 (五) 偵破重大販毒案件,對肅清煙毒有特殊績效。 (六) 辦理國內安全調查工作、保防或其他重要專案,成績特優。 (七) 釐訂重要工作計畫或方案,策劃周詳,施行後收效宏大。 (八) 依限完成重要工作計畫或方案,著有績效。 (九) 革新或改良工作技術或方法,有優良效果。 (十) 提供特殊之工作建議,經採納實施後,有重大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