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次記一大功: (一) 督導或辦理行政執行案件,有特殊績效。 (二) 辦理行政執行相關政策、制度、法規、計畫、措施及方案之擬定或 執行,績效特著,有重大貢獻。 (三) 其他重要優良事蹟,績效特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