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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所屬行政執行機關人員獎懲標準表 3
三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次記一大功:
 (一) 督導或辦理行政執行案件,有特殊績效。
 (二) 辦理行政執行相關政策、制度、法規、計畫、措施及方案之擬定或
      執行,績效特著,有重大貢獻。
 (三) 其他重要優良事蹟,績效特著。
民國 91 年 01 月 31 日訂定
3
三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次記一大功:
 (一) 督導或辦理行政執行案件,有特殊績效。
 (二) 辦理行政執行相關政策、制度、法規、計畫、措施及方案之擬定或
      執行,績效特著,有重大貢獻。
 (三) 其他重要優良事蹟,績效特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