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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檢察機關法院書記官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學習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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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檢察機關法院書記官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學習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89 年 05 月 05 日
3
三 分發學習人員報到後,由受分發學習之檢察署,敘明學習人員報到學 習日期,檢附學習人員公務人履歷表及自傳各一份,函報高等法院檢 察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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