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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法院書記官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學習注意事項 3
三  分發學習人員報到後,由受分發學習之檢察署,敘明學習人員報到學
    習日期,檢附學習人員公務人履歷表及自傳各一份,函報高等法院檢
    察署備查。
民國 78 年 09 月 13 日修正
3
  三  分發學習人員報到後,由受分發學習之檢察署,敘明學習人員報到學
      習日期,檢附學習人員公務人履歷表及自傳各一份,函報高等法院檢
      察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