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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監、院、所人員請求遷調處理原則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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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以個人因素請求調職人員,調職後滿一年六個月,在此期間未再請求
    調職者,得准予遷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