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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民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指定次長一人兼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
一人,襄理會務,由部長指定之人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