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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指定次長一人兼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
一人,襄理會務,由部長指定之人兼任。
民國 86 年 10 月 08 日修正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指定次長一人兼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
一人,襄理會務,由部長指定之人兼任。
民國 69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第 3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處理日常事務,由本部職員中指派兼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