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施本辦法所定輔導教育,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刑法及相關法律與刑罰之認知。 二、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新興科技犯罪之認識。 三、健康性觀念及安全性行為。 四、自我探索及人我關係。 五、同理心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