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第 3 條
民國 112 年 09 月 27 日
本辦法輔導教育內容應與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定性剝削教育課程或教育宣導內容有
別,爰依實務執行內容酌予修正。
民國 106 年 01 月 04 日
一、課程時數區間已明定於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爰刪除有
    關課程總時數限制之文字。
二、配合本條例文字,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修改為「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三、修法後第四條內容係規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辦理之課程或宣導,爰酌作文
    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