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施本辦法所定輔導教育,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刑法及相關法律與刑罰之認知。 二、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新興科技犯罪之認識。 三、健康性觀念及安全性行為。 四、自我探索及人我關係。 五、同理心訓練。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施本辦法所定輔導教育,得參酌本條例第四 條第二項所定性剝削教育課程或教育宣導內容辦理之。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實施輔導教育,應依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排定課 程,課程總時數不得少於十二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