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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24 日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特定人員:指從事與公共安全有關業務、因業務需要經常接觸毒品或
    經行政院認定為防制毒品氾濫而有實施尿液採驗必要之人,其範圍如
    附表。
二、受僱檢驗:指於受僱前實施之尿液檢驗。
三、懷疑檢驗:指被懷疑有施用、持有毒品之可能時實施之尿液檢驗。
四、意外檢驗:指工作發生意外時實施之尿液檢驗。
五、入伍檢驗:指入伍時實施之尿液檢驗。
六、復學檢驗:指休學、中輟或中途離校後復學時,有事實足認有施用毒
    品嫌疑者,實施之尿液檢驗。
七、在監(院、所、校)檢驗: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及國防部所
    屬軍事監獄、軍事看守所對收容人實施之尿液檢驗。
八、不定期檢驗:指不預定期日實施之尿液檢驗。
九、隨機檢驗:指以抽驗方式實施之尿液檢驗。
十、受檢人:指經主管機關通知應受尿液檢驗之特定人員。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