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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特定人員:指從事與公共安全有關業務、因業務需要經常接觸毒品或
    經行政院認定為防制毒品氾濫而有實施尿液採驗必要之人,其範圍如
    附表。
二、受僱檢驗:指於受僱前實施之尿液檢驗。
三、懷疑檢驗:指被懷疑有施用、持有毒品之可能時實施之尿液檢驗。
四、意外檢驗:指工作發生意外時實施之尿液檢驗。
五、入伍檢驗:指入伍時實施之尿液檢驗。
六、復學檢驗:指休學、中輟或中途離校後復學時,有事實足認有施用毒
    品嫌疑者,實施之尿液檢驗。
七、在監(院、所、校)檢驗: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及國防部所
    屬軍事監獄、軍事看守所對收容人實施之尿液檢驗。
八、不定期檢驗:指不預定期日實施之尿液檢驗。
九、隨機檢驗:指以抽驗方式實施之尿液檢驗。
十、受檢人:指經主管機關通知應受尿液檢驗之特定人員。
民國 103 年 01 月 28 日修正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特定人員:指從事與公共安全有關業務、因業務需要經常接觸毒品或
    經行政院認定為防制毒品氾濫而有實施尿液採驗必要之人,其範圍如
    附表。
二、受僱檢驗:指於受僱前實施之尿液檢驗。
三、懷疑檢驗:指被懷疑有施用、持有毒品之可能時實施之尿液檢驗。
四、意外檢驗:指工作發生意外時實施之尿液檢驗。
五、入伍檢驗:指入伍前實施之尿液檢驗。
六、復學檢驗:指輟學學生復學時實施之尿液檢驗。
七、在監 (院、所) 檢驗:指法務部及國防部所屬矯治機構對收容人實施
    之尿液檢驗。
八、不定期檢驗:指不預定期日實施之尿液檢驗。
九、隨機檢驗:指以抽驗方式實施之尿液檢驗。
十、受檢人:指經主管機關通知應受尿液檢驗之特定人員。
民國 99 年 05 月 18 日修正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特定人員:指從事與公共安全有關業務、因業務需要經常接觸毒品或
    經行政院認定為防制毒品氾濫而有實施尿液採驗必要之人,其範圍如
    附表。
二、受僱檢驗:指於受僱前實施之尿液檢驗。
三、懷疑檢驗:指被懷疑有施用、持有毒品之可能時實施之尿液檢驗。
四、意外檢驗:指工作發生意外時實施之尿液檢驗。
五、入伍檢驗:指入伍前實施之尿液檢驗。
六、復學檢驗:指輟學學生復學時實施之尿液檢驗。
七、在監 (院、所) 檢驗:指法務部及國防部所屬矯治機構對收容人實施
    之尿液檢驗。
八、不定期檢驗:指不預定期日實施之尿液檢驗。
九、隨機檢驗:指以抽驗方式實施之尿液檢驗。
十、受檢人:指經主管機關通知應受尿液檢驗之特定人員。
民國 95 年 07 月 17 日修正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特定人員:指從事與公共安全有關業務、因業務需要經常接觸毒品或
    經行政院認定為防制毒品氾濫而有實施尿液採驗必要之人,其範圍如
    附表。
二、受僱檢驗:指於受僱前實施之尿液檢驗。
三、懷疑檢驗:指被懷疑有施用、持有毒品之可能時實施之尿液檢驗。
四、意外檢驗:指工作發生意外時實施之尿液檢驗。
五、入伍檢驗:指入伍前實施之尿液檢驗。
六、復學檢驗:指輟學學生復學時實施之尿液檢驗。
七、在監 (院、所) 檢驗:指法務部及國防部所屬矯治機構對收容人實施
    之尿液檢驗。
八、不定期檢驗:指不預定期日實施之尿液檢驗。
九、隨機檢驗:指以抽驗方式實施之尿液檢驗。
十、受檢人:指經主管機關通知應受尿液檢驗之特定人員。
民國 87 年 11 月 04 日訂定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特定人員:指從事與公共安全有關業務、因業務需要經常接觸毒品或
    經行政院認定為防制毒品氾濫而有實施尿液採驗必要之人,其範圍如
    附表。
二  受僱檢驗:指於受僱前實施之尿液檢驗。
三  懷疑檢驗:指被懷疑有施用、持有毒品之可能時實施之尿液檢驗。
四  意外檢驗:指工作發生意外時實施之尿液檢驗。
五  入伍檢驗:指入伍前實施之尿液檢驗。
六  復學檢驗:指輟學學生復學時實施之尿液檢驗。
七  在監 (院、所) 檢驗:指法務部及國防部所屬矯治機構對收容人實施
    之尿液檢驗。
八  不定期檢驗:指不預定期日實施之尿液檢驗。
九  隨機檢驗:指以抽驗方式實施之尿液檢驗。
一○  受檢人:指經主管機關通知應受尿液檢驗之特定人員。

附表:特定人員之範圍及其主管機關
一  內政部
 (一) 生活、勤務不正常,有施用毒品跡象之警察人員。
 (二) 與涉嫌毒品犯罪分子交往頻繁之警察人員。
 (三) 毒品檢驗人員。
二  國防部
 (一) 在監 (所) 收容人。
 (二) 曾有毒品犯罪前科 (含自動請求至勒戒中心實施勒戒治療者) 之國
      軍官兵。
 (三) 入伍新兵。
 (四) 有事實足認為有施用毒品嫌疑者。
三  教育部
 (一) 經尿液篩檢確認呈毒品陽性反應或經輔導勒戒完成一年以內之學生
      。
 (二) 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輟學後復學之學生。
 (三) 精神或行為異常,有施用毒品傾向之在學學生。
四  法務部
 (一) 在監 (院、所) 收容人。
      1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 (含自首施用毒品者) 。
      2 有事實足認有施用毒品嫌疑者。
      3 其他基於安全管理需要,認為有必要實施尿液檢驗者。
 (二) 法務部調查局毒品專庫保管人員及毒品檢驗人員。
五  經濟部
 (一) 台電公司發電、輸電、變電、配電之裝修、運轉、操作及電力調度
      等工作人員。
 (二) 中油公司各儲運、供水、供電、煉製等工作人員。
 (三) 經濟部所屬各機關、機構負責鍋爐、煉爐、高壓氣密設備、有毒工
      業原料及氣體、點焊、輻射機具、檢疫、重要車輛駕駛及其他涉及
      公共安全工作人員。
 (四) 前述各項業務涉及之承包廠商實際進廠或操作之僱用人員。
六  交通部
 (一) 陸運部分
      1 市區汽車客運業及公路汽車客運業職業駕駛人。
      2 鐵路行車控制及班車駕駛人員。
      3 大眾捷運系統行車人員。
 (二) 海運部分
      1 服務於船舶上之所有人員。
      2 門式機操作人員及橋式機操作人員。
 (三) 空運部分
      領有民航證照人員 (含駕駛員、飛航管制員、航空機械員、地面機
      械員、簽派員) 。
七  行政院衛生署
 (一) 麻醉藥品製造、檢驗、研究及業務相關人員。
 (二) 毒品檢驗、研究及業務相關人員。
八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工作之外籍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