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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第 290 條
意圖營利而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
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