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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90 條
意圖營利而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
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
下罰金。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290 條
意圖營利而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
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
下罰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290 條
意圖營利而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
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