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律師登錄及加入公會之查對) 律師非經向法院登錄並加入執行業務所在地之律師公會後,不得 執行辯護人職務。檢察官對被告或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列之 人提出選任辯護人之委任書狀,應即查對律師名簿或其他證件, 並應注意律師法有關法院登錄及加入律師公會之規定。(律師法 九、一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