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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中華民國刑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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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第 287 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 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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