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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7 條
1.
裁判日期:049.04.14
要  旨:
 (一)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過失傷害
      罪,依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縱與其他非告訴乃
      論之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如未經合法告訴,仍不應予以受理
      。
 (二) 上訴人所犯刑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以強暴脅迫脫逃之罪,為同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妨害公務罪之特別規定,自應逕依第一百六十一條
      第二項論科,無再比較適用第一百三十五條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