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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第 286 條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
罰金。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
對於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
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
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