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凌虐罪,與偶有毆傷之僅應構成傷害罪者不同。對 同一被害人施以凌虐,其舉動雖有多次,亦係單一之意思接續進行,仍為 單一之犯罪,不能以連續犯論。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項之凌虐,係凌辱虐待之意,若偶有毆傷,而非 通常社會觀念上所謂凌辱虐待之情形,祇能構成傷害人身體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