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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第 28 條
法院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通知受監察人時,應副知執行機關、
檢察官或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