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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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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第 28 條
矯正學校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 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事務較 簡者,其政風業務由其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統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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