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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28 條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
一、矯正學校政風單位之組織、職掌與其主管人員之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
二、矯正學校依法執行少年受刑人及感化教育受處分人之矯治業務,故兼具兩種性質
    ,其既為學校,又為執行少年徒刑或感化教育處分之矯治機構,且為法務部所設
    置之行刑、感化機關之一,並非屬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所稱之「
    公立各級學校」,其業務亦遠較公立各級學校為複雜,故仍有設置政風室之必要
    ,爰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六條規定設置政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