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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28 條
矯正學校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
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事務較
簡者,其政風業務由其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統籌辦理。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第 28 條
矯正學校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
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事務較
簡者,其政風業務由其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統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