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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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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28
二十八、使用槍械時,應事先警告,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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