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公益揭弊者保護業務卷宗號數,依案件之種類,於號數上冠以字 樣如下: (一)揭弊者向受理揭弊機關揭弊後,應於二十日內獲受理調查之通 知:「受揭通」。 (二)揭弊者向受理揭弊機關揭弊後,應於六個月內獲調查結果之通 知:「結揭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