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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28
民國 114 年 08 月 05 日
一、本點新增。
二、參酌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意旨,揭弊者向受理揭弊機關揭弊
    後,應於二十日內獲受理調查之通知,六個月內獲調查結果之通知,為利管考與
    統計,爰增訂本點規定,新增「受揭通」、「結揭通」冠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