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點新增。 二、參酌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意旨,揭弊者向受理揭弊機關揭弊 後,應於二十日內獲受理調查之通知,六個月內獲調查結果之通知,為利管考與 統計,爰增訂本點規定,新增「受揭通」、「結揭通」冠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