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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第 279 條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
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