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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9 條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
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修正
第 279 條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
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279 條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
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