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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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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經依法沒收之犯罪所得及追徵之價額
        ,經法院判決確定者,檢察官執行時,應簽發處分命令,將其撥
        交內政部設立之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金專戶,作為補助人口販運
        被害人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