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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27
二十七、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經依法沒收之犯罪所得及追徵之價額
        ,經法院判決確定者,檢察官執行時,應簽發處分命令,將其撥
        交內政部設立之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金專戶,作為補助人口販運
        被害人之用。
民國 98 年 06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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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前點扣押之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經法院判決沒收確定者
        ,檢察官執行時,應簽發處分命令,將其撥交內政部設立之人口
        販運被害人補償金專戶,作為補償人口販運被害人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