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點次變更。 二、本次修正將本法原第三十五條修正為第三十七條,並將原被害人補償之規定修正 為「補助」被害人,且規定犯人口販運罪而經依法沒收之犯罪所得及追徵之價額 ,亦作為補助被害人之經費來源,爰參考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修正之。
參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及「沒收人口販運犯罪所得撥交及被害人補償辦法」第二 條之規定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