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規定經受搜索人自願性同意之搜索, 應注意同意人其對受搜索之標的,有無同意之權,並斟酌同意當 時之客觀情境、同意人之精神狀態、理解能力等一切情狀予以判 斷,必須受搜索人具有實質之同意能力,方得為之;執行搜索人 員對受搜索人,不得施以任何強暴脅迫、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使其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