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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27
二十七、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規定經受搜索人自願性同意之搜索,
        應注意同意人其對受搜索之標的,有無同意之權,並斟酌同意當
        時之客觀情境、同意人之精神狀態、理解能力等一切情狀予以判
        斷,必須受搜索人具有實質之同意能力,方得為之;執行搜索人
        員對受搜索人,不得施以任何強暴脅迫、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使其同意。
民國 106 年 05 月 24 日修正
27
二十七、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規定經受搜索人自願性同意之搜索,
        應注意同意人其對受搜索之標的,有無同意之權,並斟酌同意當
        時之客觀情境、同意人之精神狀態、理解能力等一切情狀予以判
        斷,必須受搜索人具有實質之同意能力,方得為之;執行搜索人
        員對受搜索人,不得施以任何強暴脅迫、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使其同意。
民國 92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23
二十三  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經受搜索人自願性同意之搜索,應注
        意同意人其對受搜索之標的,有無同意之權,並斟酌同意當時之
        客觀情境、同意人之精神狀態、理解能力等一切情狀予以判斷,
        必須受搜索人具有實質之同意能力,方得為之;執行搜索人員對
        受搜索人,不得施以任何強暴脅迫、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使
        其同意。
民國 90 年 06 月 22 日訂定
21
二十一  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經受搜索人自願性同意之搜索,應注
        意同意人其對受搜索之標的,有無同意之權,並斟酌同意當時之
        客觀情境、同意人之精神狀態、理解能力等一切情狀予以判斷,
        必須受搜索人具有實質之同意能力,方得為之;執行搜索人員對
        受搜索人,不得施以任何強暴脅迫、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使
        其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