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第二百五十八條及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於當事人依法律之規定終止契約 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