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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263 條
第二百五十八條及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於當事人依法律之規定終止契約
者準用之。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263 條
第二百五十八條及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於當事人依法律之規定終止契約
者,準用之。